2022-02-08 14:10來源:**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1月6日,《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公布,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礦山安全監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德昶就《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修改意義、背景、總體原則、主要內容等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規程》修改的意義是什么?
答:《規程》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煤炭行業具有極高的**性,在煤礦安全生產**域居于主體規章地位,是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的重要依據,是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行為的重要準繩。目前,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安全生產**域違法懲處力度,《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滅火細則》等煤礦安全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標準也陸續出臺。為銜接協調好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刑法》等上位法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標準,充分發揮《規程》基礎性、**性作用,形成“一規程四細則”的煤礦安全規范體系,進一步完善《規程》相關條款尤為迫切和重要。
我國自1951年9月頒布**部《規程》以來,先后經歷9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條文修改,本次修改是2016年全面修改后的**次部分條文修改。本次修改工作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人民**上、生命**上,深刻汲取近年來煤礦**域重特大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了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透水、火災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要求,提高了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現場管理標準,是堅決貫徹落實黨**、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規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持人民**上、生命**上,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煤礦安全重大風險;二是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同志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強化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透水、火災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要求;三是深刻汲取近年來事故教訓,山東龍鄆煤礦“10·20”重大沖擊地壓事故、山東新巨龍能源有限責任公司“2·22”較大沖擊地壓事故、黑龍江省龍煤集團東榮二礦“3·9”重大火災事故、重慶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礦“9·27”重大火災事故、**昌吉州豐源煤礦“4·10”重大透水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中,暴露出煤礦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亟需從煤礦沖擊地壓防治、重要設備材料管理、防治水、防滅火及爆破作業安全等方面對現行《規程》進行修改;四是近年來,隨著煤炭工業的高速發展和煤礦智能化建設的大力推進,煤礦生產工藝、科技裝備不斷發展,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在煤礦**域大量采用,其安全與使用要求亟需在《規程》中予以規范。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規程》修改有哪些主要原則?
答:本次修改工作,秉承以下四項主要原則:一是嚴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并銜接適應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要求;二是深刻汲取近年來的煤礦災害事故教訓,認真分析災害事故中暴露出的煤礦安全生產和技術管理漏洞及不合理因素,查找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對相關規定要求作出相應的修改和補充;三是銜接協調《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滅火細則》等煤礦安全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標準,充分體現《規程》在煤礦安全生產**域的主體規章地位;四是解決好《規程(2016版)》實施5年多來煤礦現場管理的重要問題,盡量滿足煤礦現場的使用需求。
問:請您介紹一下這次修改工作情況。
答:2019年3月,原**煤礦安全監察局啟動《規程》部分條文修改工作,成立了**小組,在對《規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廣泛征求了局機關各司室、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礦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業協會以及專家的意見建議,并針對防滅火、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防治等**條款進行調研和討論,經反復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2020年11月2日,原**煤礦安全監察局第3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審稿后,報送應急管理部。
2021年2月10日,應急管理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煤礦企業的意見建議,于4月21日在北京組織專家研討會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專題研討,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稿。經2021年8月17日應急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月6日,以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修改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本次對《規程(2016版)》修改共包括18條,集中在“**篇總則”和“**篇井工煤礦”部分,其中設備查驗1條、智能化1條、開采3條、突出防治2條、除降塵裝置1條、沖擊地壓防治6條、火災防治2條、水災防治1條、井下爆破1條。其中涉及的重要條款包括:
(一)設備查驗。涉及第4條。本次修改主要汲取重慶松藻煤礦“9·27”事故教訓,增加重要設備材料入礦查驗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檢查要求。
(二)智能化。涉及第10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增加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要求。
(三)礦井同時生產的采掘工作面個數。主要涉及第95條。本次修改增加以下幾點要求:
(1)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
(2)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
(3)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
(4)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
(四)突出煤層消突后的放頂煤開采。主要涉及第115條**款第五項與**款第四項,包括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與放頂煤開采過程中防治水的要求。本次修改進一步調整完善了相關內容:“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五)除降塵裝置。涉及第119條**項。本次修改增加以下要求:在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或者連續采煤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
(六)開采深度。主要涉及第190條突出礦井開采深度。根據前期調研反饋的意見建議,為提高監管監察的精準性,本次修改細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礦井的開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治。主要涉及第194條、209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在區域和局部防突工作等方面增加了諸多新要求,為保持《規程》與細則的有序銜接,在第194條增加防突機構、隊伍、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的相關要求。第209條對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區域范圍和距離提出了要求。
(八)沖擊地壓防治。主要涉及第228條、第230條、第231條、第236條、第241條、第244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同志對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的相關指示精神,同時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做好銜接,第228條對礦井防治沖擊地壓(以下簡稱防沖)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第230條、第231條、第236條、第241條、第244條分別對防沖原則、沖擊地壓礦井沖擊傾向性鑒定、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沖擊地壓監測、解危措施時人員撤出、支護等提出了要求。
(九)防滅火。主要涉及第250條、第274條。第250條為井口防火。2017年3月9日,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雙鴨山礦業公司東榮二礦在副井井口運輸平臺違章電焊作業引發火災事故。主要事故教訓是井口房內進行電焊作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副井運輸平臺負一層積聚較多可燃物、易燃物,無防火鐵門等安全措施。對此,本次修改進行了完善。第274條為采空區防滅火安全措施。在密閉墻外進行氣體、溫度等檢查并不能完全了解密閉墻內采空區的真實情況,一旦維護密閉時施工不當或措施不完備,由漏風導致煤炭自燃等原因極易引發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增加采空區密閉時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評估及監測等要求。
(十)水害防治。主要涉及第303條頂板離層水威脅工作面防治措施。在第303條中要求在火成巖、砂巖、灰巖等厚層堅硬巖層下開采受離層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面,應當分析探查離層發育的層位,采取超前疏堵離層水的措施。
(十一)爆破安全。主要涉及第367條。汲取2017年“9·13”黑龍江裕晨煤礦瓦斯爆炸事故、2014年“4·7”云南下海子煤礦重大突水事故以及2014年“11·26”阜新礦業集團煤塵爆炸事故等的教訓,進一步細化了爆破作業安全距離的規定。
問:下一步將如何宣貫和實施新修改的《規程》?
答:**礦山安全監察局把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規程》列為2022年**工作之一。當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貫培訓。**礦山安全監察局將結合聯系指導、明查暗訪、安全宣講等工作督促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系統及煤礦企業加大《規程》的宣貫力度,組織相應的學習培訓,認真對照《規程》的新規定、新要求,開展對標對表檢查,完善相關機構、制度、裝備,補短板、強弱項,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強化應急救援處置,推進《規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
二是嚴格監管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規程》修改內容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管監察執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帶頭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規程》相關要求,監督煤礦企業全面落實各項規定,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整體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煤礦各類事故,充分發揮《規程》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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